(2017)冀0607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6**民初1423号原告:李春建,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东古城村志诚街志学巷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咪,保定市莲池区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程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李春建负担。审判员 韩静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建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