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淑奎、魏平、姜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淑奎,魏平,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66568-X。法定代表人:杨文领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温淑奎,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魏平,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姜全,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河北省滦平镇人,住河北省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淑奎、魏平、姜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毕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东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