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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79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多孝,吴建军,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92、793号申请执行人:刘多孝,男性,汉族,1963年06月07日出生,住陈仓区。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性,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吴刚,男性,汉族,1985年02月0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975592。负责人:王海,系总经理。刘多孝、吴建军与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二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7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