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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利安、张青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安,张青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杨利安,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张青峰,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杨利安与张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利安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张青峰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青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商品房等的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利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