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6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茂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茂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513号原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40号甲。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佳睦,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曹茂成,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和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茂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谷 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晨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