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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超与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刘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60号之一原告:王超,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梅,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义,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对被告刘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36元,减半收取3818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 判 长  单美玲人民陪审员  杜明磊人民陪审员  董筱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园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