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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熊道银、彭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道银,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熊道银被执行人彭某申请执行人熊道银与被执行人彭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26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道银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经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彭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产管理机关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本院将查证结果告之了申请执行人熊道银。申请执行人熊道银也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彭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熊道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2106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