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151汤洪明与钱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洪明,钱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汤洪明,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钱亚文,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汤洪明与钱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钱亚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汤洪明货款本金62348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149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2090元,由钱亚文负担,该款已由汤洪明垫付,钱亚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汤洪明。因钱亚文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洪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钱亚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退回。2、本院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7月24日、2017年8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钱亚文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钱亚文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等财产。4、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前往宜兴市芳桥街道阳山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钱亚文的财产及下落情况,查明其长期外出,暂无法查找。5、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钱亚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7月3日赴被执行人钱亚文户籍地宜兴市芳桥街道阳山村中巷9号执行,未能找到被执行人。7、2017年8月22日,本院以拒不履行对被执行人钱亚文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子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