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晓菲与邢生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菲,邢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539号申请人:李晓菲,女,200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邢生亮,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李晓菲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英以自己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邢生亮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期限为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