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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恢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万保与张宗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保,张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403号申请执行人李万保。被执行人张宗文。申请执行人李万保与被执行人张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高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高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