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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10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清科与王成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科,王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10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清科,男,1958年1月9日生。被执行人王成伟,男,1972年12月20日生。赵清科与王成伟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豫1224执10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王成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的账号6217002540002617329内存款12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成伟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成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账户为6217002540002617329内的存款12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王成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账户为6217002540002617329内的存款12000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账号:41050169870809555555-01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