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汪某某、汪某某、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蔡某某、蔡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汪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542号原告:杨某某,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五峰镇下一村240号,农民。原告:汪某某,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及职业同上,系原告杨某某之子。原告:汪某某,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及职业同上,系原告杨某某长女。原告:汪某某,女,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及职业同上,系原告杨某某次女。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宗军,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五峰镇下一村136号,农民。被告:蔡某某,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五峰镇下一村19号,农民,缺席。被告:蔡某某,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五峰镇下一村200号,农民,缺席。被告:白某某,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五峰镇下一村192号,农民,缺席。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五峰镇下一村221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汪某某、汪某某、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蔡某某、蔡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汪某某、汪某某、汪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汪某某、汪某某、汪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杨某某、汪某某、汪某某、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三中审 判 员 杨占菊人民陪审员 李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