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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执行字第43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厦门象屿担保有限公司、厦门鑫源祥交通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象屿担保有限公司,厦门鑫源祥交通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天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43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银盛大厦10F,组织机构代码66471958-7。被执行人厦门鑫源祥交通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屏二里81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758999。法定代表人陈宝龙。被执行人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2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352831-3。法定代表人吴东晓。被执行人王天祝,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厦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厦门鑫源祥交通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天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27号楼403、404、501、502、503、504、602、702共八套公寓房产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共计为39416279元。八套公寓房产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阎勇,债权人阎勇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为(2015)丰执字第04850号申请执行人阎勇与被执行人吴东晓、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6月24日,李怡(公民身份号码:)、阎勇、吴东晓、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阎勇所享有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00904号执行证书中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李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京0106执异1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李怡为申请执行人。现债权人李怡申请将被执行人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27号楼403、404、501、502、503、504、602、702共八套公寓房产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9416279元以物抵债,以物抵债总金额为3941627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27号楼403、404、501、502、503、504、602、702共八套公寓房产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债权人李怡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即39416279元交付其抵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债权人李怡(公民身份号码:)关于将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27号楼403、404、501、502、503、504、602、702共八套公寓房产作价39416279元交付其抵债的申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27号楼403、404、501、502、503、504、602、702共八套公寓房产的查封。三、注销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27号楼403、404、501、502、503、504、602、702共八套公寓房产的抵押登记。四、将北京英图光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27号楼403、404、501、502、503、504、602、702共八套公寓房产作价39416279元交付债权人李怡抵偿其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应费用等。上述八套公寓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李怡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李怡时起转移。五、债权人李怡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凯审判员 纪珠英审判员 许欧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枝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