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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吴浩、张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吴浩,张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783号原告:王建明,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吴浩,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建丽,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王建明与被告吴浩、张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建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明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已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原告王建明负担。审 判 员  余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丁宝平书 记 员  顾秀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