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广不服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广,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202行初字第64号原告李建广,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拥军路1号。代表人黄佩礼,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丽婷,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濮麒,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在原告李建广不服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建广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建广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李建广25元。审判长 赵丽萍审判员 郭晓燕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