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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80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临县人,。被告:郝某某,男,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临县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翠平人民陪审员  吕建平人民陪审员  王明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