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80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临县人,。被告:郝某某,男,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临县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翠平人民陪审员 吕建平人民陪审员 王明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