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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洪臣与李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臣,李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819号原告:郭洪臣,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业,男,1986年6月1日生,汉族,住费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六路与中丘路交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臣诉被告李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郭洪臣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洪臣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崔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