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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孙立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孙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10号申请人王志强,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孙立业,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申请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孙立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立业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4执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