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与王新昌、临沭县昌盛面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王新昌,临沭县昌盛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264号申请执���人:临沂市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被执行人:王新昌被执行人:临沭县昌盛面粉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27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新昌、临沭县昌盛面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新昌名下有鲁X×××××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鲁X×××××号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新昌名下的鲁X×××××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鲁X×××××号指南者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