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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三花现代城业主委员会与潘兴超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三花现代城业主委员会,潘兴超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561号原告:新昌县三花现代城业主委员会,住新昌县七星街道三花现代城。诉讼代表人:丁伯灿,业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鑫,男,业主委员会成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军,男,业主委员会成员。被告:潘兴超,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新昌县三花现代城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潘兴超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新昌县三花现代城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三花现代城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新昌县三花现代城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