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胜贤、钟惠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胜贤,钟惠彬,陈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012号申请执行人郭胜贤,男,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惠彬,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树香,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可供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