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理煜诉被告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理煜,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民初7号原告:杨理煜,男,1974年1月1日出生,瑶族。被告:周阳,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理煜诉被告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理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理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被告以开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3月9日,原告将5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1月还款。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周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1月1日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因而诉至法院,形成纠纷。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是借贷关系存在的依据。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杨理煜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