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素华与颜培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华,颜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357号申请人刘素华,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颜培莉,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合计205082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所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汉生人民陪审员 徐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