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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合盛涂料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欧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阪桥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合盛涂料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欧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阪桥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530号原告:江门市新合盛涂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2。法定代表人:邹小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华,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文武,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欧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91。法定代表人:周中涛。被告:江门市阪桥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83。法定代表人:周中涛。原告江门市新合盛涂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盛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欧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溢公司)、江门市阪桥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阪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被告欧溢公司已向原告新合盛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溢公司、阪桥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合盛涂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欧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阪桥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07元,减半收取953.5元,由原告江门市新合盛涂料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王雅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辛堂书 记 员 黄嘉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