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肖洪胜与沈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洪胜,沈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肖洪胜,男,1966年11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沈到,男,1970年08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肖洪胜申请执行沈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7民初7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钱文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高消费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沈到的可供执行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沈到在彭水县和重庆市巴南区有房产两套,现该房产已查封,另沈到在中国农业银行彭水支行有工资收入,现本院依法扣留其工资收入,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本案依法应暂缓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及被执行人应承担得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沈到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3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