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河北晨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晨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超,刘娜,褚千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1022号申请人河北晨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芝,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高超,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执行人刘娜,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执行人褚千玉,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0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高超、刘娜、褚千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被执行人高超、刘娜支付申请人购车款207100元及利息127414元,被执行人褚千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执行人高超、刘娜、褚千玉承担本案诉讼费2319元、执行费2399元。但被执行人高超、刘娜、褚千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娜、褚千玉、高超在银行的存款3392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