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执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玉刚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刚,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24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刚,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王坤,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刘玉刚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