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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武效松、李朋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效松,李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武效松,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朋彬,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效松与被执行人李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