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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1537许文宇与王玉才、龚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宇,王玉才,龚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许文宇,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玉才,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民主路市。被执行人龚美华,女,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民主路市。申请执行人许文宇与被执行人王玉才、龚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审理终结,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了(2017)苏0382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王玉才、龚美华于2017年3月17日前偿还原告许文宇借款本金76万元、利息4万元,合计8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0元,由被告王玉才、龚美华负担。因被执行人王玉才、龚美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文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玉才、龚美华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查询,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王玉才、龚美华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玉才的工资账号已经被其他案件冻结。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债务人王玉才承诺,保证于四年内向债权人许文宇偿还全部八十万债务。具体如下:2017年底前偿还十万元。2018年底前偿还二十万元,2019年底前偿还二十万元,余额在2020年底前全部还清。经申请执行人口头申请,不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