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明艳、文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艳,文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马明艳,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被执行人:文瑛,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支公司员工,住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明艳与被执行人文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268000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50000元,已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剩余案款21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