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上饶市江宏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上饶市帝鸿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市江宏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上饶市帝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江宏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法定代表人:章美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饶市帝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法定代表人:方晓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饶市帝鸿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上饶市江宏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金379,5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48.5元,执行费5,593元,合计人民币386,874.5元,但被执行人上饶市帝鸿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帝鸿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6,874.5元或提取等额收入。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帝鸿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雨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