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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州汉鼎典当有限公司与倪大妹、符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汉鼎典当有限公司,倪大妹,符士,符开娟,周军,陆俊翼,倪彩萍,苏州元璋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汉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薛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银泉,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叶,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大妹,女,194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符士男,男,194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符开娟,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周军,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陆俊翼,男,198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倪彩萍,女,1981年7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苏州元璋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吴中大道5055号1-9幢。法定代表人:陆俊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汉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大妹、符士男、符开娟、周军、陆俊翼、倪彩萍、苏州元璋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州汉鼎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了850000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符士男、倪大妹、符开娟、周军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御苑家园14幢602室房地产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倪彩萍、陆俊翼名下位于相城区元和街道御苑家园83幢301室(附83幢6号车库一只)房地产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陆俊翼、倪彩萍名下位于相城区元和街道御苑家园114幢1302室房地产一套,但因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已被另案在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将此房屋权利状况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中不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符士男、倪大妹、符开娟、周军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御苑家园14幢601室房地产一套,现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暂不要求处置该房地产。本院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元璋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车辆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又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春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