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82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泽文、陈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文,陈满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755号申请人刘泽文,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陈满春,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刘泽文与被申请人陈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泽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满春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以担保人李富华名下的位于三河市西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新天地二期35号楼35-1-16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满春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国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