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韩玉恒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玉恒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805号罪犯韩玉恒,男,1960年1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藁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玉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琪、杜焕章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某、葛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韩玉恒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韩玉恒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奖励5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玉恒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证人高某、田某、兰某、刘某1当庭所作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对罪犯韩玉恒的考查,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韩玉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玉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雁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