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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福财、东莞市石排品达电子元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福财,东莞市石排品达电子元件厂,广州华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福财,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碧桃,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萍,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石排品达电子元件厂,住所地:东莞市。经营者:林楚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广东名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肖,广东名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广州华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朱福财,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朱福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1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福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福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福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燕梅审判员  梁淑敏审判员  李 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