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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海石与王青雄、张建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石,王青雄,张建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808号原告:朱海石,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雄,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青雄,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张建珠,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朱海石与被告王青雄、张建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朱海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原、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海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朱海石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