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海石与王青雄、张建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石,王青雄,张建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808号原告:朱海石,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雄,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青雄,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张建珠,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朱海石与被告王青雄、张建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朱海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原、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海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朱海石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