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顺子、金海莲、金禹成、金明振、李顺女与吴龙镐故意杀人赔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顺子,金海莲,金禹成,金明振,李顺,吴龙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申顺子,女,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海莲,女,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禹成,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明振,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顺女,女,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吴龙镐,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顺子、金海莲、金禹成、金明振、李顺女与被执行人吴龙镐故意杀人赔偿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龙镐在其户籍所在地内的存款、不动产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7)吉24执恢7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吴龙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限制期限为2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龙镐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顺子、金海莲、金禹成、金明振、李顺女联系不上,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恭树审判员 崔永燮审判员 金春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胜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