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潘泽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安市城南街道新华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子清,局长。被执行人潘泽奇,男,1939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以安国土资罚[201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闽098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土资罚[201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灿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