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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执恢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国市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执恢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新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国市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海洲,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宁国市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海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书主文前简称三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裁定书主文前简称金山实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5日查封了担保人金山实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名下位于金山星河湾9-109、14-101、14-102、9-102、9-106、10-101、11-107、14-103、15-101、7-102、7-104、7-106等12套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宁国市金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名下位于金山星河湾9-102、9-106、10-101、11-107、14-103、15-101、7-102、7-104、7-106九套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