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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希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324执1039号被罚款人白希海,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红草帽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希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白希海罚款200元,限在2017年8月29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