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叶才贵、广西南宁优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才贵,广西南宁优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叶才贵,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省宾阳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优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419号。法定代表人李欣嫔。被执行人黄雷,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平果县。本院在执行叶才贵与广西南宁优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341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轮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36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