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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15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福亨(福建)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福亨(福建)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548号之三原告: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经济开发区三期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成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锋、谢黎芳,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亨(福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上厝村。法定代表人:陈银阳,执行董事。原告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亨(福建)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福亨(福建)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计1392.5元,由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宇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