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15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福亨(福建)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福亨(福建)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548号之三原告: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经济开发区三期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成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锋、谢黎芳,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亨(福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上厝村。法定代表人:陈银阳,执行董事。原告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亨(福建)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福亨(福建)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计1392.5元,由泉州市天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宇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