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6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华法与方建仁、汪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法,方建仁,汪小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794号原告:夏华法,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郑有元,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建仁,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汪小勇,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215号。法定代表人:徐若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华法与被告方建仁、汪小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华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原告夏华法负担。审 判 长 朱子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