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陆良春与查友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良春,查友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2114号原告:陆良春,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查友三,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陆良春与被告查友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陆良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良春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其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良春负担。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