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陆良春与查友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良春,查友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2114号原告:陆良春,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查友三,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陆良春与被告查友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陆良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良春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其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良春负担。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