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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子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子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3592号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兴街。法定代表人:谢先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愚,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昂,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银通公司)与被告陈子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钱江银通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陈子昂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江银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钱江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