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2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啸龙与朱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啸龙,朱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啸龙,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代理人赵晖、谢继艳,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其男,男,汉族,1959年2月10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韩啸龙与朱其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吴民初字第0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朱其男共结欠韩啸龙3580000元,该款于2012年6月15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2年7月31日前支付2580000元;若逾期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韩啸龙有权就358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7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720元,由朱其男承担。权利人韩啸龙以朱其男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其男支付14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4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6627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金龙花园17幢103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6431,建筑面积145.22平方米)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位于苏州市金龙花园23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88731,共有人朱娟英,建筑面积841.70平方米)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有待首封法院处置;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的汽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其中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价值较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及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吴民初字第0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秀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