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禹执字第2015-1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杰与刘联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刘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禹执字第2015-1238-2号申请人王杰,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15日,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联伟,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9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杰申请执行刘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联伟与任君平共同所有的证号为禹房权证禹字第××号房产一处。该房产在张胜利申请执行刘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无人竞拍而流拍。经查,该房产证于2012年7月4日进行了变更,由021690变更为051489,由刘联伟单独所有变更为刘联伟与任君平共同所有。在王杰申请执行刘联伟,张胜利申请执行刘联伟两个案件的执行中任君平用该房产进行了担保。现申请人王杰申请于第三次拍卖价格接收该房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联伟与任君平共同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夏都办邢口胡同路北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51489号)的查封。二、禹州市夏都办邢口胡同路北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5148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2017年8月21日起归申请人王杰所有。三、申请人王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