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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2民初36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 判 长  赵馥兰审 判 员  陈 鹏人民陪审员  海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敬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