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2民初36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 判 长 赵馥兰审 判 员 陈 鹏人民陪审员 海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敬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