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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与上官涛、刘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上官涛,刘丽娟,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官涌,刘海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1432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住所地渑池县。负责人:魏敬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飞,该支行市场部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竞雄,中原银行三门峡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上官涛,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刘丽娟,女,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涛,系被告刘丽娟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张文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朝卿,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上官涌,男,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涛,系被告上官涌哥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海萍,女,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涛,系被告刘海萍哥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与被告上官涛、被告刘丽娟、被告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鑫担保公司”)、被告上官涌、被告刘海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飞、被告上官涛、被告金鑫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朝卿,被告上官涌、刘海萍、刘丽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原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官涛、刘丽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违约之日(2015年9月22日)到付清之日的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全部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官涌、刘海萍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所有实现债权费用(含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4日,被告上官涛与三门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签订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1年,即2015年7月14日到期,月利率9‰,逾期利率为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即月利率13.5‰,刘丽娟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委托书。同时,该笔贷款由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官涌、刘海萍作为担保人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书面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2月29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该银行变更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上官涛没有按时偿还此笔借款,仅将利息清偿至2015年9月21日,被告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官涌、刘海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也未尽到保证责任,未予偿还该笔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被告均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予以认可,无异议。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4日,被告上官涛与三门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金额为500000元,于2015年7月14日到期,月息9‰,逾期利率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月息13.5‰,刘丽娟作为财产共有人、共同借款人签署申请书。同时,该笔贷款由被告金鑫担保公司、被告上官涌、被告刘海萍作为借款担保人在《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书面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几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等其他为实现债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合同生效之日2014年7月14日向被告上官涛发放了借款50万元。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原告名称变更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上官涛没有按时偿还此笔借款,仅将利息清偿至2015年9月21日,其余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未偿还该笔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支付利息,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借款及担保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五被告对借款、担保事实也均予以认可。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逾期,故被告上官涛和被告刘丽娟作为共同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余三被告作为借款担保人应当依约对上述主债务所及范围内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追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官涛、被告刘丽娟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13.5‰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官涌、被告刘海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上官涛、被告刘丽娟、被告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官涌、被告刘海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