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春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736号被执行人郭春红,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鲁158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被告人郭春红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二、随卷移送作案工具黑色“联想”手提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打印机1台,座机电话7部,手机电话2部,调制解调器2个,网络电话设置器2个等,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三、非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非法所得余款23240元,继续予以追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春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春红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8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春红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春红可供执行的的财产;于2017年8月20日通过临清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春红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郭春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81执7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立军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源:百度搜索“”